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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销售的房屋如何归集维修资金?
2004年7月23日9: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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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商品住宅小区内的一公建配套设施损坏,物业公司排出了维修计划和费用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户分摊,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开发商则认为,小区内尚有少量房屋未销售完毕,未销售房屋尚未归集购房人应缴纳的维修资金,故不应分摊公建配套维修费用。请问,未销售的房屋如何归集维修资金?
  答: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于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未出售的房屋维修资金按多层建筑面积成本价5%、高层建筑面积成本价7%的标准归集,并存入专户银行。
  所以,本案应先归集维修资金,即开发商应按规定将未出售商品住宅中应缴纳维修资金(包括购房人应缴纳的部分)划至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账户。公建配套设施维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户分摊,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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