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总建筑面积:
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并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屋顶、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通道、邮政信箱 、避雷装置、照明灯具、楼梯间、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空调系统、化粪池、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二章 公约中涉及各主体基本情况 一、开发企业
名称: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产权人:
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
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经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产权人物业管理权益的法定组织。
四、物业管理企业
1、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前,开发企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2、目前的物业管理企业
名称:
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号:
资质等级: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三章 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产权人权利
1、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3、产权人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产权人大会,享有管委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5、有权监督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向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6、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7、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8、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9、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备、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缮;
10、有权监督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并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帐目;
11、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向管委会投诉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二、产权人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有关规定和公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2、执行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决议;
3、按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及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
4、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 日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承诺书遵守本公约;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6、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产权人大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产权人大会的召开与管委会的组建
1、在产权人入住率达到50%及以上时,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当地区县小区办指导、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产权人大会(或产权人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
2、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逾期不组织召开产权人大会的,区县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代表自行组织召开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二、产权人大会职责
1、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2、制定、修改管委会章程和公约;
3、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4、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
5、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1、组织召开产权人大会;
2、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3、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6、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7、执行产权人大会的决议、决定;
8、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各项工作。
9、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监督公约和其他管理制度的执行;
10、对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管委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担。 11、公约、会议记录、签到簿、出席委托书及有关文件由管委会保管,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书面请求阅览,管委会不得拒绝。
第五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 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管委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管理合同,并依法制定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三、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本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范围的维修责任。在保修期间,开发企业应及时处理有关保修事宜,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处理,其发生的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可以详细列出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
四、开发企业出售物业时,应向购房人明示经核准的公约,并要求购房人在签署购房合同的同时,签署遵守公约的承诺书。
五、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材料:
1、新建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制定实施物业管理的制度;
2、对接受委托的物业实施管理;
3、依照法规、规章和委托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维护物业公共安全环境和秩序,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管理;
6、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
7、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8、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产权人及管委会的监督;
9、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10、重大维护管理事项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
11、定期公布代管基金收支帐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12、其他权利义务。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
1、房屋建筑及其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2、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3、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4、公共秩序的维护;
5、参与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的验收交接;
6、入住管理;
7、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
8、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9、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10、其他。
三、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1、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执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
2、高档居住小区与其他非居住物业的服务标准由开发企业自定。
第七章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