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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场外汽车失窃谁之过
2004年7月27日9:49  来源:广西房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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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分析:
 
            小区停车场外汽车失窃谁之过  法院判车主物管责任“三七开”

  车辆在小区内丢失,车主状告小区的物业公司保管不力。物业公司则认为车主没有将车停入停车场,而是停在小区的道路上,应该自担责任。双方最后闹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车主与物业公司应该按照3:7的比例承担责任。

  案例:车主邓某开着本田小轿车进入小区,该小区的保安“负责”地将一张“车辆出入凭条”交给邓某。该“车辆出入凭条”的背面注明:“车辆进入××花园,请将此凭条随身携带,车辆离场时,将出入凭条交回门卫处,并按规定交纳车辆管理服务费;无此凭条,保安员有权不予车辆放行。”

  邓某拿了凭条后把车停放在小区的路上。第二天早上8时左右,邓某前去取车,发现车已不翼而飞了。邓某慌了神,立即向小区管理处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后,车主邓某拿着“车辆出入凭条”多次向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交涉,却一直没有结果。同年7月,车主邓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邓某认为,自己将车停放在小区内,小区保安也将“车辆出入凭条”交给了他,等到他取车时即可支付保管费,双方已经形成了保管关系,因物业公司的保管不当致使车辆丢失,物业公司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车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28万余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原告明知小区道路不准乱停乱放,明知进入小区车辆应停放停车场才能建立保管合同关系,仍擅自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上,致使车辆失窃,责任不在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还认为,车辆没有停放在停车场,就相当于保管物没有交付给保管人,双方没有成立保管关系。关于“车辆出入凭条”,物业公司解释为,“出入凭条”只是出入小区的凭据,并不是保管的单据。

  经过有关评估机构的评估,该车的价值确定为23万余元。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车辆的丢失都有一定责任,依照公平原则,按照3:7的比例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应该赔偿车主70%的车价,即16万余元。

  点评:原被告双方分别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3:7的责任承担比例又是怎么算出来的?本案中原告将车辆开入被告管理的小区内停放,被告将有约定车辆离场时交纳服务费的“车辆出入凭条”交给原告,双方的保管关系即成立。
  被告对原告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被告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被盗,造成原告损失则应承担责任。但原告方没有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其应明知车辆没有停放在停车场是不安全的,因此,原告方也应该对车辆的丢失自负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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