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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物业费1.2万还款却要3万元 滞纳金成了高利贷?
2004年7月27日9:54  来源:新华网 文/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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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3日,本市宣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清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小区业主孙先生拖欠物业费、供暖费一案。该案中出现了一个引人关注的情节,孙先生拖欠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的物业费1.2万余元,起诉要求交纳的物业费滞纳金却高达1.8万余元。据悉,在本市法院近年审理的物业费纠纷案例中,物业费滞纳金远远超过被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本金的案例越来越多,业主们纷纷提出物业费滞纳金缘何成了高利贷,日0.3%的物业费滞纳金是否合理?

1999年8月,孙先生购买了北京金马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清芷园三套住房,并于2001年正式办理入住手续。在领取住房钥匙之前,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要求孙先生签署了入住承诺书。承诺书中规定业主应同意遵守及履行北京金马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清芷园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包括定期缴纳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当时签订的《清芷园房屋使用维修公约》,产权人未按公约、物业管理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公司可按每日加收0.3%的滞纳金。在业主孙先生拖欠物业费后,清芷园物业公司按照业主在入住时签订的公约起诉,要求欠费业主交纳物业费和滞纳金。

而被告孙先生在法庭上说,我在清芷园小区购买了三套住宅,其中一套房屋入住三年冬天室温一直低于16℃,高档住宅冬天竟要用电暖气取暖。另外,清芷园小区已入住三年多,至今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三年从未公布过明细账,业主的钱,业主无权监督,物业费收取标准完全是开发商交房时让业主办入住时必签的物业公约制定的,而且制定了非常高的违约金。孙先生认为业主拖欠物业费是物业公司违约在前,物业公约规定的高额滞纳金,纯属霸道的格式条款。

昨天,记者就日0.3%的物业费违约金是否合理,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舒可心。舒先生认为,首先在合同、公约中约定日0.3%的物业费滞纳金是格式条款。另外,我国民法适用“填平”原则,北京市高院有关审理物业合同纠纷的原则是赔付受损一方的滞纳金一般不超过本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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