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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签物业管理合同拒绝给钥匙是否合法? |
| 2004年8月14日9:58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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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dreamhhh问:我在去年9月收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并前去收房,但因与物业公司就前期协议有争议,于是就没有与他们签订。也因此物业不给房钥匙,也没有办楼宇交接。今年本人再次去收房,并重签了修改后的协议。但这时物业要我补以前从9月份开始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给我钥匙,请问我是否应补交物业管理费?该补多少? 李律师答: 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拒绝给付钥匙,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时间应自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即领取钥匙之日起计算,因此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您补齐在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前的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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