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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将要监管租赁买卖
2004年8月21日18:16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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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出台的新办法规定,经纪机构不得直接收取租金,应由指定银行代收、代付,同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自去年连续发生了几起中介公司卷款而逃的恶性事件后,
如何妥善管理租金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层的关注。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北京市将出台《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从5月1日起,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这一消息使近期有关银行将介入房屋租赁买卖的说法得以确定。

  代理银行由国土房管局指定并公布

  据介绍,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承租人委托交纳租金的,应在收到租金之日起3日内将租金存入代收、代付银行。银行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银行名单由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通过“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统一公布。

  办法还规定,代收、代付银行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代收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后,按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的约定将应付租金划入出租人帐户;将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得部分划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

  租赁代理保证金不得低于60万元

  办法规定,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与被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在该银行开设账户、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租赁代理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将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的,代收、代付银行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向出租人支付。银行应于划款当日通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足保证金数额。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补足保证金、其保证金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银行应于当日书面通知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由市房屋置换中心予以公布。

  房地产经纪机构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其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全部终止后,由银行返还其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

  已签订合同的需再签补充协议

  办法还规定,已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2004年5月20日前通知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收付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租金转入代收、代付银行账户。

  在今年5月1日前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再开展该项业务的,不得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房屋承租人、出租人直接交付房租,并应于5月20日前将已收取尚未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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