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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程:单个业主无权要求召开业主大会 |
| 2005年8月26日9:49 来源:北京房地产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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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业主程某因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服务项目以及办事效率都极为不满,与物业公司多次发生摩擦,因此,他找到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讨论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水平,甚至解聘问题。 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是可以的。但根据即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建设部下发的《业主大会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而程某的要求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因此程某作为单个业主,没有权利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作者: 吴宝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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