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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资格有规定
2006年7月10日10:23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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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集资建房的干部职工,必须是人均居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2005年1月至2006年2月已经办理集资建房手续的单位要再次审核认定。7月7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清房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主要反映在部分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多头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个别地区擅自出台有关集资建房政策等。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这个最新规定,对于参加集资建房的资格、建房标准以及新建房手续确认等问题都有了明确规定。

    职工集资建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凡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干部职工应属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还要有由房改部门出具并界定允许参加集资建房的证明。

    关于集资建房面积标准,仍然依照199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确定的住房建设控制建筑面积标准执行。这一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30平方米。单位集资建房或机关事物局统筹集资建房立项之前,首先应到当地房改部门办理审核认定手续。房改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回复项目单位,再由发展改革(计划)委凭房改部门出具的审核文件,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凡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期间,已经办理集资建房手续的单位,则要到房改部门补办审核认定手续。

    另外,集资建房项目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之前,首先由房改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文件。集资建房办证时不能提供该证明文件的,一律不予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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